博物館法  總則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條
本法所稱博物館,指從事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人類活動、自然 環境之物質及非物質證物,以展示、教育推廣或其他方式定常性開放供民 眾利用之非營利常設機構。

博物館應秉持公共性,提供民眾多元之服務內容及資源。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 院核定,作為推動博物館發展之政策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博物館業務統計資料庫 ,以作為政策及業務推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