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  總則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