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  輔助、認證及評鑑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表彰專業典範,就典藏、研究、展示、教育、管理及公共 服務等面向,應建立博物館評鑑及認證制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召開評鑑會,審議博物館之評鑑及認證等事宜。

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評鑑會,應由各類型博物館研究、教育、展示、管理 、法律及會計等學者專家組成。其評鑑結果應敘明理由,對外公開。

評鑑會進行博物館評鑑時,應納入博物館自行研提之指標,並邀請被評鑑 博物館相關類型博物館領域學者專家協助。

博物館之認證指標、評鑑會之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