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  輔助、認證及評鑑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5條
博物館因辦理展覽向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借展之文物、標本或藝 術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展出者,於運送、保管及 展出期間,不受司法追訴或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