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  輔助、認證及評鑑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3條
博物館應辦理重要典藏品之專業修復或維護;必要時,得申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補助,但以依第十六條完成認證者為限。

前項受補助之私立博物館典藏品所有權移轉前,應以書面通知提供補助之 機關。除繼承者外,提供補助之機關得轉請主管機關協調性質相同之公立 博物館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

前項經協調之公立博物館應於前項通知日起算一百二十日內回復,未回復 者,視同放棄優先購買。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提供補助之機關得要求其返還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