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  總則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條
為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健全博物館功能,提高其專業性、公共性、多元 性、教育功能與國際競爭力,以提升民眾人文歷史、自然科學、藝術文化 等涵養,並表徵國家文化內涵,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