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總則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9條
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創意產業。

前項投資之審核、撥款機制與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