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總則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並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 政院核定,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政策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統計,並每 年出版文化創意產業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