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租稅優惠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28條
文化創意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 明屬實,並經經濟部專案認定國內尚未製造者,免徵進口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