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租稅優惠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26條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 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 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27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 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第28條
文化創意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 明屬實,並經經濟部專案認定國內尚未製造者,免徵進口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