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22條
政府機關為協助文化創意事業設置藝文創作者培育、輔助及展演場所所需 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動產管理機關得逕予 出租,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相關出租 方式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