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20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鼓勵文化創意事業建立自有品牌,並積極開拓國 際市場,得協調各駐外機構,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塑造國際品牌形象,參加 知名國際展演、競賽、博覽會、文化藝術節慶等活動,並提供相關國際市 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