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總則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2條
政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應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文化與科技結合 ,注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並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 文化藝術普及,以符合國際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