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18條
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主管機關,應保留該場站或相關設 施一定比率之廣告空間,優先提供予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以優惠價格使 用;其比率及使用費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