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16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設置各類型創作 、育成、展演等設施,以提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