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14條
為培養藝文消費習慣,並振興文化創意產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 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並得發放藝文體驗券。

前項補助、發放對象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