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13條
為提升國民美學素養及培養文化創意活動人口,政府應於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提供美學及文化創意欣賞課程,並辦理相關教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