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12條
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 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法人化及相關稅籍登記。

二、產品或服務之創作或研究發展。

三、創業育成。

四、健全經紀人制度。

五、無形資產流通運用。

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七、運用資訊科技。

八、培訓專業人才及招攬國際人才。

九、促進投資招商。

十、事業互助合作。

十一、市場拓展。

十二、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三、參與國內外競賽。

十四、產業群聚。

十五、運用公有不動產。

十六、蒐集產業及市場資訊。

十七、推廣宣導優良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

十八、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運用。

十九、協助活化文化創意事業產品及服務。

二十、其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事項。

前項協助、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審查基準、 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