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總則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11條
為培育文化創意事業人才,政府應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意人力資源,整 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鼓勵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 訓。

政府得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文化創意事業充實文化創意人才,並鼓 勵其建置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發展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進行創意開發、 實驗、創作與展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