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總則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1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 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 場,特制定本法。

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法更有利者,從 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