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 106 年 07 月 04 日)
第4條
本辦法所定補助之方式如下,並得為補助附款:
一、補助經費之全部或部分。
二、依自籌款情形補助部分經費。
三、補助向金融機構貸款所生利息之全部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