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  社會藝術教育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4-1條
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 活動。

前項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得以相關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 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