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  社會藝術教育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3條
為推廣社會藝術教育,教育部或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得輔導民間專業團體辦 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