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4條
辦理專業藝術教育及藝術才能班之各級學校,其課程應以專業為重點,有 關設備、班級編制、教師聘任資格、員額編制、課程設計等,應配合各該 藝術類科之需要,由學校邀請專家學者及家長代表共同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