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6條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以傳授藝術理論、技能,指導藝術研究、創作,培養多 元的藝術專業人才等為目標。

第7條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由左列各級各類學校辦理:

一、大專院校藝術系 (所) 、科。

二、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小學部。

三、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

前項第二款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為教學需要,得經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實施一貫制學制。

第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藝術才能班 ,就具藝術才能學生之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

前項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學校必要時得成立專業認定審核小組,審查藝術才能班兼任、代課教師資 格及鐘點費支給事項。

辦理績效不良之藝術才能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 令其減班。

第9條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 (所) 、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 之學校得辦理推廣教育;其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10條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 (所) 、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 之學校,因教學及實習之需要,得於學校分別設立各種實習、展演、研究 等單位與場所。

前項單位與場所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學校擬訂,報請各該級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定;其設立所需經費,得報請其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

第11條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 (所) 、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 之學校,其學生之入學資格與修業年限,分別依各該級學校相關法令之規 定。但對於具特殊藝術才能之學生,經甄試通過,得降低其入學年齡、放 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

具特殊藝術才能學生之入學年齡、放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之辦法與 甄試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第12條
藝術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小學部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 班學生之入學採鑑定方式,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家長申請登記,不 受學區之限制。

第1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類科 (班)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或經學校開會認 定適應不佳者,得由原就讀學校輔導轉入普通班或轉校就讀。

第14條
辦理專業藝術教育及藝術才能班之各級學校,其課程應以專業為重點,有 關設備、班級編制、教師聘任資格、員額編制、課程設計等,應配合各該 藝術類科之需要,由學校邀請專家學者及家長代表共同商定之。

第14-1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推展各級學校辦理專業藝術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