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2條
藝術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小學部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 班學生之入學採鑑定方式,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家長申請登記,不 受學區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