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1條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 (所) 、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 之學校,其學生之入學資格與修業年限,分別依各該級學校相關法令之規 定。但對於具特殊藝術才能之學生,經甄試通過,得降低其入學年齡、放 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

具特殊藝術才能學生之入學年齡、放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之辦法與 甄試標準,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