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0條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 (所) 、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 之學校,因教學及實習之需要,得於學校分別設立各種實習、展演、研究 等單位與場所。

前項單位與場所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學校擬訂,報請各該級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定;其設立所需經費,得報請其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