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2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緊急情況,指具文化資產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 審議程序前,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依法取得拆除執照,即將進行拆除者。

二、工程施工進行者。

三、風災、水災、火災及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危及建造物存在者。

四、其他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