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本 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出重大災害修復計畫時,應考量建造物價值及其周圍 環境整體風貌之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