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5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所有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得辦理轄內受災情形之勘查,並調查歷史 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搶修或修復意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