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於重大災害發生後,應調查轄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 落建築群受災情形,並得視需要執行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避 免災情擴大。

前項情形為避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之重要構件遭毀 損或滅失,得依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申請,採取應變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