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3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因重大災害而有緊急修復之必要 時,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應變處理小組,其任務 如下:
一、訂定應變處理原則。
二、指導轄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相關應變處理措施 。
三、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