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災害,指造成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重 大損害之風災、水災、震災、火災或其他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