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審議會組織及職掌 ( 104 年 09 月 29 日)
第8條
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 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機關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其餘委員就下列 人士遴聘之,各款至少一人: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 行政領域。

二、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領域。

三、其他專業類:文化、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第四款之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

第9條
審議會之職掌如下:

一、提供轄內整體公共藝術規劃、設置、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諮詢 意見。

二、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三、審議公共藝術捐贈事宜。

四、其他有關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等事項。

除前項規定外,文化部審議會另負責審議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 料庫名單、第四條第二項及第六條之案件。

第10條
審議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任期二年,期 滿得續聘之。

委員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 解聘;其所遺缺額,得由審議機關補聘之。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