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審議會組織及職掌 ( 104 年 09 月 29 日)
第8條
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 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機關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其餘委員就下列 人士遴聘之,各款至少一人: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 行政領域。

二、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領域。

三、其他專業類:文化、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第四款之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