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總則 ( 104 年 09 月 29 日)
第5條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得逕行辦理公 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 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興辦機關經審議會審核同意 後,得將公共藝術經費之全部或部分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前二項辦理結果,應報請審議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