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徵選方式及徵選會議 ( 104 年 09 月 29 日)
第20條
徵選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徵選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 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成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 席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經徵選小組全體成員同意者,得於徵選簡章中揭示小組成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