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徵選方式及徵選會議 ( 104 年 09 月 29 日)
第17條
執行小組應依建築物或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下列一種或數種 之徵選方式,經審議會審議後辦理:

一、公開徵選:以公告方式徵選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召開徵選會議,選出 適當之方案。

二、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二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 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三、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 件以上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四、指定價購: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當之公共藝術。

第18條
採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 。公告時間,除經審議會同意外,不得低於下列期限:

一、計畫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四十五日。

二、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三十萬元未達一千萬元者:三十日。

採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計畫書中明列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正、備選 名單。

採指定價購者,應於計畫書中檢附鑑價會議紀錄,免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 報告書。

採公開徵選、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招標文件明定以固定費用辦理 。

第19條
興辦機關為辦理第十七條之徵選作業,應成立徵選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 ,得就以下人員聘兼(派)之:

一、執行小組成員。

二、由執行小組推薦之國內專家學者。

前項成員中,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化部公共藝 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依各類遴選之。

第20條
徵選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徵選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 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成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 席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經徵選小組全體成員同意者,得於徵選簡章中揭示小組成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