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小組應依建築物或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下列一種或數種
之徵選方式,經審議會審議後辦理:
一、公開徵選:以公告方式徵選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召開徵選會議,選出
適當之方案。
二、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二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
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三、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
件以上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四、指定價購: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當之公共藝術。
採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
。公告時間,除經審議會同意外,不得低於下列期限:
一、計畫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四十五日。
二、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三十萬元未達一千萬元者:三十日。
採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計畫書中明列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正、備選
名單。
採指定價購者,應於計畫書中檢附鑑價會議紀錄,免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
報告書。
採公開徵選、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招標文件明定以固定費用辦理
。
興辦機關為辦理第十七條之徵選作業,應成立徵選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
,得就以下人員聘兼(派)之:
一、執行小組成員。
二、由執行小組推薦之國內專家學者。
前項成員中,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化部公共藝
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依各類遴選之。
徵選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徵選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
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成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
席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經徵選小組全體成員同意者,得於徵選簡章中揭示小組成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