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總則 ( 104 年 09 月 29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教育 推廣、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之方案。

本辦法所稱興辦機關,指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 )。

本辦法所稱審議機關,指辦理公共藝術審議會業務之中央部會、直轄市、 縣(市)政府。

本辦法所稱鑑價會議,指藉由專業者之專業判斷及其對藝術市場熟稔,協 助興辦機關,以合理價格取得公共藝術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