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徵選方式及徵選會議
( 104 年 09 月 29 日)
第19條
興辦機關為辦理第十七條之徵選作業,應成立徵選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 ,得就以下人員聘兼(派)之:
一、執行小組成員。
二、由執行小組推薦之國內專家學者。
前項成員中,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化部公共藝 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依各類遴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