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徵選方式及徵選會議 ( 104 年 09 月 29 日)
第18條
採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 。公告時間,除經審議會同意外,不得低於下列期限:

一、計畫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四十五日。

二、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三十萬元未達一千萬元者:三十日。

採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計畫書中明列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正、備選 名單。

採指定價購者,應於計畫書中檢附鑑價會議紀錄,免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 報告書。

採公開徵選、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招標文件明定以固定費用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