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徵選方式及徵選會議 ( 104 年 09 月 29 日)
第17條
執行小組應依建築物或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下列一種或數種 之徵選方式,經審議會審議後辦理:

一、公開徵選:以公告方式徵選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召開徵選會議,選出 適當之方案。

二、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二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 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三、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 件以上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四、指定價購: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當之公共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