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 105 年 05 月 19 日)
第2條
下列文化藝術事業從事本條例第二條有關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 化藝術活動者,得向文化部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 徵娛樂稅之認可:

一、公立文化機關(構)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 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二、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