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總則 ( 91 年 06 月 12 日)
第4條
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 文建會) 。但依其他法令規定,由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從其規 定。

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策劃及共同處理事項,由文建會會同目的事業 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商決定之。

辦理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勵、補助,有關機關應相互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