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總則 ( 91 年 06 月 12 日)
第3條
本條例所稱文化藝術工作者,係指從事第二條所列文化藝術事業之專業人 員。

前條第一款所稱文化資產,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

前條所稱出版、電影、廣播、電視,依出版法、電影法、廣播電視法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