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 91 年 06 月 12 日)
第25條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解 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及權益歸屬中央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