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 91 年 06 月 12 日)
第19條
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各項藝文事業及執行本條例所定之任務, 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前項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文建會;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20條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設各類國家文藝獎,定期評審頒給傑出藝術工作 者。

第21條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就各類文化藝術,每年定時分期公開辦理獎勵、 補助案之審查作業。

第22條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提供文化藝術資訊及法律服務。

第23條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辦理各項保險事宜。

第24條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來源如左:

一、文建會編列預算。

二、文化建設基金每年收入中提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25條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解 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及權益歸屬中央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