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各項藝文事業及執行本條例所定之任務,
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前項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文建會;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設各類國家文藝獎,定期評審頒給傑出藝術工作
者。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就各類文化藝術,每年定時分期公開辦理獎勵、
補助案之審查作業。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提供文化藝術資訊及法律服務。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辦理各項保險事宜。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來源如左:
一、文建會編列預算。
二、文化建設基金每年收入中提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解
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及權益歸屬中央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