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 91 年 06 月 12 日)
第19條
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各項藝文事業及執行本條例所定之任務, 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前項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文建會;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