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獎助 ( 91 年 06 月 12 日)
第14條
文化藝術事業從事左列活動者,得補助其經費:

一、文化資產及著作之保存、維護、傳承及固有文化之宣揚。

二、文化藝術活動之展演。

三、優良文化藝術作品之交流。

四、文化藝術設施之興修、設備之購置及技術之改良。

五、與文化藝術有關之休閒、育樂、觀光方案之規劃。

六、與文化藝術建設有關之調查、研究、紀錄、整理、開發、保存及宣導 。

七、文化藝術專業人才之培育、研究、進修、考察及國際文化交流活動之 參與。

八、海外地區文化藝術專業人士之延聘。

九、藝文專業團體排演場所之租用。

十、在偏遠及貧瘠地區從事文化藝術活動者。

十一、從事創作藝術活動者。

十二、文化藝術從業新秀及新設文化藝術團體。

十三、依其他法令應予補助者。